李燕春、马田:
本院受理原告侯东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侯东锋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侯东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你们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对裁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