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俊涛诉被告王全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俊涛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欠款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全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俊涛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6.32元,由被告王全志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