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克芳诉被告高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明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克芳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高明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