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住沈丘县冯营乡教育街0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1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计算,另10000元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分别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美荣住所地沈丘县冯营乡教育街075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