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众睿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吴金亮、董付芳支付原告垫付款118576.84元、资金占用利息(以垫付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自垫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共计121576.84元;3、原告对被告吴金亮名下抵押的车牌号为豫A59J99的多士星牌车辆(发动机号:11425573,车架号:LB1WG3E19K8067482)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五福街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