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坤(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郭自明与被告欧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自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4258元(利息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按照4.21%计算共计4258元,2022年1月13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