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准许原告李淑珍与被告卢伟华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卢浩文服被告卢伟华生活,原告李淑珍承担卢浩文抚养费694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淑珍的其他诉请求。案件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淑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卢伟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纸店镇卢寨行政村卢腰庄352号)
主办法官:窦法官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