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峰(身份证号41272819760316689X)
本院受理原告尹公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吴秋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公平劳动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秋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吴秋峰户籍所在地付井镇吴营行政村)
主办法官:窦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