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丽诉孙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17:46:23
孙绍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丽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金岭世衡广场3幢304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绍华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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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