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瑞芬(61252419820802546X):
本院受理原告秦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秦志刚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700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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