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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义善诉孙书林、李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0 17:48:41



孙书林、李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162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书林、李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义善玉米款14530元及利息(利息以145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3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孙书林、李翠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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