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绍林(身份证号41272********);
范喜萍(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二人为被告路艳申、蒋林英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86%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始至借款还清日止;罚息标准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与利息同步加收,扣除已归还本金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仍欠利息1110.85元,合计欠本息51110.85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留福镇老寨行政村路庄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