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书生材料款14880元及利息(利息以1488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陈金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