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彦军(身份证号:41272********)、杨永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杨芝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2022)豫16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彦军、杨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芝灵借款75000元。驳回原告杨芝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韩彦军、杨永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韩彦军、杨永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老城镇龙王庙行政村晁庄)主办法官:王法官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