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豪:
本院受理原告孙花诉被告王梓豪、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梓豪、张攀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即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永兴街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