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喜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煜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3月3日签订的《租车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21247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款利息88.85元(以未付款本金212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3.85%)自2021年5月2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7月2日为88.85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石槽乡杨营行政村杨营村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