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峰(住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吴营行政村小吴营村153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林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 1624 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建林劳动报酬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秋峰负担。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吴秋峰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吴营行政村小吴营村153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