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格格(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赵德营镇兴隆行政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张宇馨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