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华(住沈丘县付井镇吴营行政村小吴营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 1624 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东与被告吴美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吴美华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吴营行政村小吴营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