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磊峰:
本院受理原告范阿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豫162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范阿艳与被告钱磊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阿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钱磊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和尚行政村东钱庄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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