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刘杰(住沈丘县老城镇孙庙行政村邵庄村):
原告马玉勤诉被告邵刘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6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马玉勤与被告邵刘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玉勤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邵刘杰户籍所在地)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