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日内向原告刘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起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李富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法官:李志奎
联系电话:0394-528805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