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火建(又名齐雪朋)、王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杨银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齐火建、王春花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新安集镇乔寨行政村齐庄)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