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丘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你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行初129号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对位于沈丘县周界公路南侧,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123664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9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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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