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丰武诉董海涛、董四清、李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海涛偿还原告款20000元及暂定利息7800元,共计27800元。2、判令被告董四清、李开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董海涛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营镇王其庙村)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