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潘永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永生货款17101元及利息(利息以171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陈建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王法官 186*****、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