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彬(身价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40000元;二、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比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怀彬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大邢庄乡李营行政村委会、大邢庄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