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军(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嘉隆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州嘉隆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连带赔偿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