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志强(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静与被告鞠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程晓静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鞠林旭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鞠琳怡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