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红生:
本院受理原告岳心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7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苗红生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白集镇苗营村)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