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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诉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8 16:06:30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162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货款50360元及利息(利息以50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王法官 186*****186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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