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艳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孙艳领与被告刘雪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艳领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张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