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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艳领诉刘雪丽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1 10:49:12


刘雪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艳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孙艳领与被告刘雪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艳领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张法官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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