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飞:
本院受理原告林敏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敏补课费 37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刘文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张法官:0394528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