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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琰琰诉高胜利、张彩丽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0 08:39:22


高胜利(41272********)、张彩丽(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马琰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高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琰琰借款1302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02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俺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琰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ヨ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高胜利、张彩丽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北关居委会、槐店回族西关派出所,沈丘县老城镇第一居委会、沈丘县老城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电话:0394-5288207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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