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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中诉马志强与胡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0 08:36:06


马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中诉你与胡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荣花、马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建中聚酯网款911771元及利息(以911771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918元,由被告胡荣花、马志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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