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洋(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张连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晓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连云材料款12000元,同时以12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周晓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周庄行政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