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何家友: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苹诉被告李绍华、第三人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何家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爱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54元,由原告王爱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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