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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刘美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5 08:33:27


刘美灵(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刘美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建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美灵清偿欠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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