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刘美荣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美荣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刘尧行政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