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候虎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候虎山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红军偿还原告替其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共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红军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