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于金萍诉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3 16:42:19


苏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金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金苹借款本金26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金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苏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ニニ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张法官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37458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