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海清(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28000元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2021年9月1日),现计算为4536元,以上合计325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付海清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营镇付营行政村付营村)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