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住沈丘县冯营乡李寨行政村李寨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原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被告刘振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货款本息28560.85 元及补偿金(以每笔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至 2022年1月7日为1015.46元,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目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刘振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梨园路北侧的润丰•新尚B区11#号楼 1单元5层503 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公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