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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俊青诉李付义、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10:05:25


李付义(身份证号41272********)、刘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青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1624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付义、刘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青借款本金 172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10 月20 日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利息按照月息 2 分计算;自2020 年 8 月 20 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 20000 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许光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俊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费496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783元,由被告李付义、刘君、许光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李付义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杨集镇倪寨行政村大吴庄、刘君的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县府东街)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86*****、135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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