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克芳诉你及兖国忠、王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6 09:46:05
高明影: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芳诉你及兖国忠、王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俊涛要求: 1、判令被告高明影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 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 2、判令被告兖国忠、王 梅荣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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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方式:张贴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