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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修铮与被告董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1 17:17:47


董大猛(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修铮与被告董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修铮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从2018年2月10日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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