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奇与刘春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0 17:02:32
刘春干(上海市闸北区徐家宅路51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二○二二年三月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257380711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