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刘杰(住沈丘县老城镇孙庙行政村邵庄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玉勤诉被告邵刘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邵刘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玉勤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邵刘杰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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