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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博怡心贸易有限公司、靳高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7 16:06:03



河南省博怡心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丘县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博怡心贸易有限公司、靳高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豫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判令: 1、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 运费、丢失租赁物赔偿金417835.9元及违约金; 2.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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