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沈丘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是沈丘县范营乡人,其邻居李头是五保户,今年李某在准备盖新房的时候,想多盖一间偏房,李某想把偏房盖得大一些,所以就准住占用五保户李头的宅基地。李头表示不同意,李某认为李头是五保户,没人帮他,2011年5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就准备强行在五保户张头的宅基地施工,李头赶紧去找村支书来协调,村支书陈某来劝阻的时候,李某不但不听还动手与村支书陈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顺势捡起一块砖头将陈某的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陈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1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